“最近,广西警方在捣毁一个卖淫窝点时,竟惊奇地发现,里面从事卖淫的“女主角”竟是一名61岁的老年妇女,令人深思的是六旬老妪为何卖淫?
广西农村寡居老人“买春”现象多发。
据悉,钦州6旬女子L因好吃懒做,不愿务工,自年11月份开始就在灵山县城蔑货街一出租屋内卖淫。年5月11日10时许,女子L与一嫖客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经查,女子L为性病梅毒患者,且其知道自己患有这个严重疾病仍然向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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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老太太仍然卖淫,绝对不是她自己的生理需要!60岁的老太太仍然卖淫,可以说是社会的一种悲哀。更为甚者,该老年妇女是一名性病患者,在这样的情况仍进行卖淫活动,将会给他人的健康带来莫大的伤害。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L明知自己身患性病,仍然向他人卖淫,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其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批准逮捕。
我们常说,当一个女人把性视为商品出售时,其人格就成为撇履,还怎敢指望她保证“商品”质量?所以,对性病传播之风险,除了打击,更需要“登徒子”之类对龌龊的自觉远离。不见广告语云“没有买卖便没有伤害”么?!真如斯,则卖淫可绝矣。
这样的事情绝不是孤例六旬卖淫老太嫖资50元
青年嫖客嫌贵将其勒死
“六旬老妪卖淫”的背后
“请不要告诉我的儿女,我没脸见他们!”福州台江洋中派出所摧毁一个隐匿在民房内的卖淫窝点,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三男三女,其中一个嫖客竟然是年逾八旬的老人,而卖淫女年龄也过六旬。警方称,这是他们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有史以来,抓获的一对最高龄的嫖客和卖淫女。
“六旬老妪卖淫”,作为一个行为人若以性为交易从事卖淫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法律也不能对这样的人网开一面;然而一个60多岁高龄的老太太以卖淫来生存,我们不得不换位思考一下,其实这样的老人应该是在家颐养天年,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但她没有这样的福气,要用自己60多岁衰老的肉体去换得生存的物质条件,这是一种生存状态的悲哀。古有云,笑贫不笑娼。可在我们这样的和平富裕的年代,出现“六旬老妪卖淫”如此案件,社会应该尴尬!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老年人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家庭养老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社会养老和医疗也亟待加强和完善。敬老养老观念日益淡化。由于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小型化、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外出打工、经商的青壮年日趋增多。他们有的滋长了金钱至上的腐朽思想,把老人当做“包袱”;有的“爱小不敬老”,不愿和老年人生活在一起,甚至疏远、冷漠、歧视老年人。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独生子女则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家庭养老压力增大。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在福建出现60多岁卖淫女也可能是上述情况导致的,养老问题家庭和子女解决不了,只能靠自己出卖肉体求生存了。
社会应当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增加对老龄化产业的投入,使之制度化、规模化、普及化;作为子女,我们应更多地关心生育和养育我们的老人,在他们体弱多病,需要关爱时出一份力,尽一份心,不能再出现“六旬老妪卖淫”现象,这不是丑剧,这是悲剧!老人不应该尴尬,尴尬的是社会的养老和福利体制。
人老了,还是要安分点,不要去触碰法律底线。同时,还要提醒各位男同胞们,色字头上一把刀,不要把自己给载了。
▍图片来源: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科、灵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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